甲酒类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该企业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自产酒精10吨,取得含税收入10万元。 (2)销售自产白酒20吨,取得含税收入50万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2万元,合同约定包装物于3个月后退回。当月没收3个月前收取的包装物押金3万元。 (3)提供1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吨,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1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收回后将其中90%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并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0万元;另外10%直接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5万元。 (4)进口一批散装葡萄酒,关税完税价格18万元,关税税率14%,缴纳进口环节税金后海关放行并已填发海关专用缴款书。将进口葡萄酒加工成瓶装酒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0万元。 (5)将闲置仓库出租,一次性收取2年含税租金63万元,该仓库是2015年购入的。 (6)本月采购情况如下:购入生产用机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万元;购入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4万元;购入礼品一批作为职工元旦礼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万元;购入礼品一批送给各供应商作为元旦礼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3万元;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0.9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取得合法票据的进项税额均在当月申报抵扣;葡萄酒和药酒的消费税税率均为10%;甲企业出租的仓库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问题: (1)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当期应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或应纳增值税额)和消费税。 (2)根据上述资料,填写下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单位:万元)
(1)增值税: 销项税额=[(10+50+2)÷(1+13%)+20+1.5+30]×13%+3=16.83(万元) 发生的进项税额=1×13%+18×(1+14%)÷(1-10%)×13%+6+4+1+3+0.9=17.99(万元) 转出进项税额=1(万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63÷(1+5%)×5%=3(万元) 期末留抵税额=17.99-1-16.83=0.16(万元) 消费税: 由乙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0+1)÷(1-10%)×10%=1.22(万元) 向海关缴纳的消费税=18×(1+14%)÷(1-10%)×10%=2.28(万元) 甲企业向税务机关自行缴纳的消费税=[(50+2)÷(1+13%)]×20%+20×0.1+(20+1.5)×10%-1.22×10%+30×10%-2.28=13.95(万元)。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