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甲企业为合伙企业。2020年5月,该市税务局发现甲企业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的迹象,经责令甲企业提供纳税担保而被拒绝提供后,该税务局局长批准对甲企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当月又因甲企业未按规定保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账簿,被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罚款,甲企业逾期10天缴纳该罚款。甲企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以及罚款行为均不服。 问题: (1)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 (2)甲企业是否可以就税收保全措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3)甲企业应在什么时限内缴纳罚款?甲企业逾期10天缴纳罚款会被加处多少罚款? (4)若甲企业对加处的罚款不服,向谁申请行政复议?
(1)税收保全措施包括: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可以。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税收保全措施并非征税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申请行政诉讼。 (3)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应加处罚款=1000×10×3%=300(元)。 (4)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