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10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10月10、日外购原材料一批:已取得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注明价款20000元,税额3400元,款项已支付。10月29日,该材料验收入库,该工业企业进行了如下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
贷:银行存款23400
(2)10月23日,依据县级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被收回土地,取得财政补偿收入1000000元。
(3)本企业非独立核算食堂对外营业,10月发生了对外餐饮服务收入50000元。
问题:
1.该企业对业务(1)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编制相应调整分录。
2.该企业应如何缴纳业务(2)(3)的营业税?应缴税款分别为多少?,
3.根据问题2计算的应缴税款,编制该企业计提和缴纳营业税的会计分录。
1.不正确,对于票到货未到的情况,应计入材料采购而不是原材料正确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材料采购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贷:银行存款23400
2.拆迁补偿免征营业税;餐饮收入征收营业税=50000×5%=2500
3.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500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500
贷:银行存款 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