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一家生产软件的非上市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实现的会计利润总额为780万元,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于2017年底到期,2018年8月更新认定通过,2019年9月某税务师事务所受托对A公司纳税情况进行审核。 1.审核2017年度纳税情况,记录如下信息: (1)2017年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550万元,职工福利费支出86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0万元(其中包括职工培训费支出4万元),拨缴的工会经费9万元,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2)2017年8月,将一项自行开发的专利技术所有权转让给B公司,转让合同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并免征增值税,该项技术转让取得收入60万元,成本18万元,相关费用2万元。 (3)2017年12月采购一批固定资产,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3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630 贷:银行存款45630 附领用清单一份,见下表 A公司对2017年度新购进的符合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固定资产,选择适用加速折旧。 (4)2017年10月,通过当地市政府进行公益性捐赠100万元,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 (5)2017年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部分如下表: 经进一步审核,发行3月份有以下一笔账务处理: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00000 贷:实收资本1000000 公司章程中标明,A公司由甲公司和张先生投资设立,张先生持股30%。 2.审核2018年度纳税情况,记录如下信息: (1)2018年第一季度按25%预缴企业所得税。 (2)2018年4月,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满足有关条件,相关人员行权。其中,技术人员小李按股权激励方案取得20000股股权奖励,并约定根据在2020年10月31日前不能转让,该股权奖励行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为每股8元。 (3)张先生于2018年5月将所持股份全部转让给配偶赵女士,约定转让收入为350万元,A公司的实收资本没有发生变化。 问题: (1)根据审核,2017年度纳税情况记录的信息,请逐一分析对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并计算2017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请计算2017年A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时股东张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请分析2018年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是否准确,并简要说明理由。 (4)请说明技术人员小李取得的股权奖励可选择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方法及使用的应税所得项目。 (5)2018年股东张先生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税务机关是否需要重新核定转让收入并说明理由?并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业务①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限额=550×14%=77(万元),实际发生的支出金额为86万元,职工福利费应纳税调增86-77=9(万元);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限额=550×8%=44(万元)。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4万元,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剩余的职工教育经费金额=(20-4)=16万元,所以职工教育经费无需调整;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限额=550×2%=11(万元),实际发生额为9万元,所以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无需纳税调整。 所以三项经费合计应纳税调增=9(万元)。 业务②专利技术转让所得=60-18-2=40(万元),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技术转让所得应纳税调减40万元。 业务③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该企业购入的电脑每台3000元,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所以购进的电脑10×3000=30000元可以一次性计入费用扣除。应纳税调减3万元。 业务④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限额=780×12%=93.6(万元),实际发生支出金额为100万元,所以捐赠支出应纳税调增100-93.6=6.4(万元)。超过的6.4万元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业务⑤该企业用资本公积(除股票溢价之外)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张先生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甲企业从该企业取得的转增股本的部分视为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780+9-40-3+6.4=752.4(万元)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752.4×15%=112.86(万元)。 (2)张先生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的个税1000000×30%×20%=60000(元)。 (3)2018年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按照25%预缴是正确的。由于2018年8月份资格更新认定通过,则认定资格之后的企业所得税按照15%预缴,重新认定之前的企业所得税按照25%预缴。 (4)小李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张先生低价将股权转让给配偶,属于转让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不重新核定。 股票转让所得=3500000-1100000×30%=200000(元)。 股票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税=200000×20%=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