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美丽园”居住小区项目,开发的商品房可售面积为10万平方米。2016年6月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当年取得不含税预售房款4000万元,按预售收入缴纳并计入税金及附加的税费金额300万元(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含预缴土地增值税80万元,其预征率2%)。当年发生管理费用1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36万元;当年发生销售费用700万元,其中广告费620万元;因扬尘被城管部门罚款30万元,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开发商品房企业所得税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5%;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款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基数。 2017年11月项目完工。当年取得不含税预售房款5000万元(年末转营业收入),取得现房不含税销售收入1000万元,共计缴纳并计入税金及附加的税费金额450万元(含预缴土地增值税120万元)。当年12月结转实现销售的商品房5.2万平方米,并将上年预收款结转营业收入4000万元,预收账款期末余额0万元,公司根据有关合同和预算等资料,采取预提方法计入开发成本,至2017年底该项目开发成本账面金额合计为7800万元,并结转到完工产品成本,其中,出包合同总金额为4600万元,出包工程均已完工,已取得发票的4120万元,其余尚未取得发票,发生出包合同以外的开发成本3200万元。当年发生管理费用12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60万元。当年发生销售费用100万元,其中广告费24万元。 其他资料:所有表单的金额以万元为单位,主表填列到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即可。应交税费各有关账户无期末余额。 要求: (1)计算2016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2017年度税前可以扣除的计税成本。 (3)从问题(3)至问题(6)中所给的2017年度有关申报表表单中选择需要填报的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报表和需要填报的有关行次、列次。
(1)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000×15%-300-100-700-30+30+16+20=-464(万元)。 (2)2017年度税前可以扣除的计税成本=[7800-(4600-4120)]×5.2/10=3806.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