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以200万元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A市),由于公司业务扩大,需要大量流动资金,但公司无法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2016年7月1日起王先生通过住房抵押以个人名义按年利率6.5%向银行取得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为半年,取得贷款后,王先生全部交予有限责任公司使用。(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5%) 要求: (1)王先生支付给银行的利息支出,能否在有限责任公司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请说明原因。 (2)假定王先生按银行贷款利率向有限责任公司收取利息,应缴纳哪些税费?半年利息应缴纳税费金额分别是多少? (3)假定有限责任公司向王先生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016年度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金额为多少?应如何办理。
本题考查借款利息的相关规定。 (1)不能。王先生是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借款,王先生的个人利息支出不能在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王先生按银行贷款利率向有限责任公司收取利息,应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王先生应缴纳的增值税=500X 6.5%X6/12/ ( 1+3%) X3%=0.47 (万元) 王先生应缴纳的城建税=0.47X 7%=0.033 (万元) 王先生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0.47X3%=0.014 (万元) 王先生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0.47X 2%=0.009 (万元) 王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X6.5%X6/12/ ( 1+3%) X20%=3.16 (万元)。 (3)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关联方债资比例和利率标准),准了扣除。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金额=200X2X6.5%X6/12=13 (万元)。企业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发票(王先生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支付王先生利息可凭有效凭证在汇算清缴时限额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