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属于汽车制造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8月,因经营需要拟新增加办公楼-栋。对新增办公楼的涉税政策,向税务师咨询如下问题: (1)对于拟新增的办公楼,如果可以直接购买,也可以自建,其进项税额抵扣分别采用怎样的方法?如果融资租人办公楼,与购买相比,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有何差异? (2)如果8月份购买办公楼--栋并投人使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办公楼价格和增值税额分别为2000万元、220万元,专用发票经过认证,则其进项税额分别在何时抵扣?金额多少? (3)假设上述购买的办公楼按照20年计提折旧,无残值。2018年8月投入使用时先专用于职工食堂,2019年9月甲公司欲将该楼改为办公使用,则按现行规定,2019年9月该公司就该楼改变用途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并请作出会计分录。(2016)
本题考查不动产进项税的抵扣与转出。 ( 1 )直接购买: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按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自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融资租入:融资租人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 2 )甲公司可以在2016年8月抵扣的进项税=220 x 60%=132(万元);在2019年4月抵扣进项税=220x 40%=88 (万元)。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相关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2019年4月1日起,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发生的进项税额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一次性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 ( 1+适用税率) x适用税率,已提折旧=( 2000+220) /20/12x 13=120.25 (万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 2220- 120.25) / ( 1+9% ) x9%=173.37(万元)。允许一次性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