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16日收到税务机关通知,经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确认,该企业2018年10月收到并申报抵扣的一份会展服务发票系某会展公司借用其他企业发票虚开的;同时税务机关确认该企业确实参加会展公司举办的展销活动并支付费用,且当时并不知晓会展公司提供的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与会展公司交涉,该企业于2019年7月12日取得会展公司重新开具的此项会展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逐一回答下列问题: 1.对于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9年3月收到税务机关通知时,增值税应如何处理? 2.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何处理? 3.重新取得会展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1.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2.该企业汇算清缴时不得扣除参加展销活动发生的费用。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1)增值税: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所得税:除发生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