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拟投资境内一家生产制造企业,现有下面两种投资方案。 方案一:以自有设备投资入股,该设备的不含税公允价值为800000元,获得该设备的原值和合理税费为550000元。 方案二:以自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技术成果的公允价值为800000元,获得该技术成果的原值和合理税费为500000元。 假设上面两种方案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 问题:(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何时确认收入? (2)请说明王某转让自有设备的所得适用的应税所得项目并计算王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上述两个方案有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2)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0000-550000)×20%=50000(元)。 (3)方案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方案二: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适用方案一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