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卷烟生产企业(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7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甲企业本月从国外进口烟丝一批,已知该批烟丝关税完税价格为120万元,按规定应缴纳关税90万元。入关后运抵甲企业所在地,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6万元。 (2)甲企业本月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一批,实际支付农业生产者的烟叶收购价款为800万元;支付不含税运输费用10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烟叶当期验收入库。 (3)将本月收购的烟叶全部运往位于县城的乙企业加工成烟丝,乙企业收取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50万元(含代垫辅料不含税价款20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烟丝加工后委托某小规模纳税人运输公司运回甲企业,支付价税合计8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4)生产领用本月进口的全部烟丝和委托加工收回烟丝的80%,生产卷烟1100标准箱(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均大于70元/条)。 (5)甲企业销售卷烟400箱给同市丙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1200万元、增值税156万元,由于货款收回及时给予丙批发企业含税金额2%的现金折扣;丙批发企业当月售出280箱,取得不含增值税的价款1000万元。 (6)甲企业经专卖局批准,销售给各卷烟专卖店3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900万元,支付销货不含税运输费用15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专卖店购买卷烟延期付款的补贴收入22.6万元,已向对方开具了普通发票。 (注:生产环节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56%、定额税率150元/箱;烟丝消费税比例税率30%;批发环节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11%、定额税率250元/箱;相关票据已通过系统勾选确认或稽核比对。)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甲企业进口烟丝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2)计算乙企业受托加工烟丝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计算乙企业受托加工烟丝应代收代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金额。 (4)计算甲企业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5)计算甲企业当月销售卷烟的销项税额。 (6)计算甲企业当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7)计算甲企业当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8)计算甲企业当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金额。 (9)计算丙批发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10)计算丙批发企业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11)计算丙批发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金额。
(1)组成计税价格=(120+90)÷(1-30%)=300(万元) 甲企业进口烟丝应缴纳的消费税=300×30%=90(万元) 甲企业进口烟丝应缴纳的增值税=300×13%=39(万元) (2)乙企业受托加工烟丝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800×(1+10%)×(1+20%)×(1-10%)(计算抵扣的进项税)+10+50]÷(1-30%)×30%=433.03(万元) (3)乙企业受托加工烟丝应代收代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金额=433.03×(5%+3%)=34.64(万元) (4)甲企业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6×9%(运费进项)+39(进口环节海关代征增值税)+800×(1+10%)×(1+20%)×10%(烟叶计算抵扣)+10×9%(运费进项)+50×13%(加工费进项)+15×9%(运费进项)=153.89(万元) 【提示】 ①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②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乘以20%的税率计算。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纳税人购进烟叶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 (5)甲企业当月销售卷烟的销项税额=156+900×13%+22.6÷(1+13%)×13%=275.6(万元) (6)甲企业当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税额=275.6-153.89=121.71(万元) (7)甲企业当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税额=(1200×56%+400×0.015)+(900×56%+300×0.015+22.6÷(1+13%)×56%)-90-433.03×80%=761.28(万元) (8)甲企业当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金额=(121.71+761.28)×(7%+3%)=88.3(万元) (9)丙批发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000×13%-156=-26(万元),所以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0,留抵税额为26万元。 (10)丙批发企业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1000×11%+280×0.025=117(万元) (11)丙批发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金额=117×(7%+3%)=1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