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5日,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该企业将其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4月20日,该企业取得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勾选确认,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9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请简述进项税额抵扣的方法并根据上述资料作出该企业2019年4月份的会计分录。 (2)2020年3月,该企业决定将此办公楼改造成员工专用食堂,改变用途时该不动产净值率为90.83%。请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作出相应的会计分录。
(1)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纳税人购入不动产用于应税项目,可凭票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 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 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0000 贷:银行存款 10900000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900000×90.83%=817470(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8174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17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