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安装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建筑安装业务。2020年3月发生与增值税相关的业务如下: (1)本地A建筑项目釆取用一般计税办法,当月竣工结算。收取含税工程款458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因提前竣工收取奖励款30万元,开具企业自制的收款收据,款项已收到。 (2)外市C建筑项目采取简易计税办法,当月竣工结算,收取含税工程款515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款项尚未收到;发生含税分包支出1030万元,取得分包商(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已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预缴增值税,取得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 (3)2020年1月完工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B建筑项目(采取一般计税办法),因存在质量问题,经协商退还含税工程款109万元,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款项已退还。 (4)将营改增前以200万元购置的本地一间商铺出售,取得含税收入252.5万元。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将一批旧的建筑设备(均为营改增前购置)出售,取得含税收入30.9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6)从国外进口一台机器设备,国外买价折合人民币80万元,运抵我国入关前支付的运费折合人民币4.2万元、保险费折合人民币3.8万元,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入关后运抵企业所在地,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1万元、税额0.09万元。该进口设备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该企业未分开核算。 (7)为A建筑项目采购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共计1000万元,税额共计130万元;为C建筑项目采购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共计800万元。税额共计104万元。 (8)A建筑项目工地上月购入的一批板材被盗,经盘点确认被盗板材的实际成本为10万元(其进项税额已在上月抵扣)。 (其它相关资料:假定关税税率为10%,上述取得的相关票据均合规,当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选择、确认。) 问题: (1)请计算当月预缴的增值税额。(单位元,保留2为小数,下同) (2)请计算当月的销项税额。 (3)请计算当月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 (4)请计算当月的进项税额。 (5)请计算当月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6)请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1)外市C建筑项目在外市C预缴的增值税=(5150- 1030)×10000÷(1+3%)×3%=1200000(元) (2)A建筑项目的销项税额=(4580+30)×10000÷(1+9%)×9%=3806422.02(元) B建筑项目退还工程款抵减本期的销项税额=109×10000÷(1+9%)×9%=90000(元) 当月销项税额合计=3806422.02-90000=3716422.02(元) (3)板材被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10000×13%=13000(元) (4)进口机器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80+4.2+3.8)× 10000×(1+10%)×13%=1258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