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一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企业自行核算的利润表账户数据如下:主营业务收入75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52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350万元,税金及附加340万元,销售费用860万元,管理费用980万元,财务费用80万元,营业外收入120万元,营业外支出75万元。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为71万元。2020年初,该企业聘请一税务师事务所对其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审核。税务师在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时,发现如下问题: (1)该企业4月接受客户捐赠材料一批,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20万元,税额2.6万元。企业的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000 贷:资本公积226000 (2)该企业5月将生产的一批产品用于换取原材料,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为50万元,税额为6.5万元。该批产品的账面成本为35万元,不含税市场销售价格为50万元,企业的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5000 贷:应付账款215000 库存商品350000 (3)该企业9月购置《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80万元,进项税额为10.4万元,当月投入使用,该企业会计上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期限为5年,净残值为0。假定该设备税法上选择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 (4)该企业12月将生产的一批产品销售给关联企业,该批产品的账面成本为75万元,不含税市场销售价格为100万元。该企业未做相关账务处理。 (5)该企业一栋闲置厂房,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该厂房占地1200㎡,原 值为850万元,已提取折旧600万元。 (6)该企业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票据的“业务招待费”为6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290万元。截止到上年累计结转未抵扣的广告费150万元。 (7)该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包含被工商管理部门处以的罚款36万元、支付给供货方的合同违约金12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该企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30%,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为30元/㎡。) 假定该企业2019年度其他业务处理正确,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所列资料,指出其会计核算的错误之处,计算该企业2019年度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金额。(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 (2)说明企业2019年度纳税调整处理,并计算出该企业2019年度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补(退)所得税额。 (3)根据所列资料填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1)业务(1),少记营业外收入 226000 元; 业务(2),少记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 元,少记主营业务成本 350000 元,少记增值税销项税额 65000 元; 业务(4),少记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元,少记主营业务成本 750000 元,少记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0 元; 综上,该企业应补缴的增值税=65000+130000=195000(元)。 该企业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95000×(5%+3%)=15600(元)。 业务(5),未申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少确认相关的税金及附加。 该闲置厂房在 2019 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8500000×(1-30%)×1.2%=71400(元); 该闲置厂房在 2019 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1200×30=36000(元)。 (2)业务(3),该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在 2019 年度会计上计提的折旧费用=800000÷5÷12×3=40000(元) 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本题中该设备税法上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0000-40000=760000(元) 业务(6),根据上述资料可知,该企业 2019 年度销售(营业)收入 =75000000+3500000+500000+1000000=80000000(元) ①业务招待费支出 600000 元, 发生额的 60%=600000×60%=360000(元), 销售(营业)收入的 0.5%=80000000×0.5%=400000(元),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应为 36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000-360000=240000(元) ②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为 2900000 元, 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限额=80000000×15%=12000000(元),当年的广告费支出2900000 元可以全额扣除,截止到上年累计结转未抵扣的广告费 1500000 元也可以全额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为 1500000 元。 业务(7),被工商部门处以的罚款 360000 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 360000 元;支付给供货方的合同违约金 120000 元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该企业在 2019 年度利润总额=(75000000+500000+1000000)主营业务收入+3500000 其他业务收入-(52000000+350000+750000)主营业务成本-(3400000+15600+71400+36000)税金及附加-8600000 销售费用-9800000 管理费用-800000 财务费用+(1200000+226000)营业外收入-750000 营业外支出=4853000(元); 该企业在 2019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4853000 会计利润+(240000+360000)纳税调增-(760000+1500000)纳税调减=3193000(元); 该企业在 2019 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3193000×25%-800000×10%(设备抵税)-710000(预缴税款)=8250(元)。 (3)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