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城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3月税务机关对其2019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如下问题: (1)6月将自产的一批货物直接捐赠给职工子弟学校,价值60000元(不含增值税),成本为35000元,其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60000 贷:库存商品60000 (2)7月将闲置办公楼用于对外出租,累计取得半年含税租金56000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56000 贷:管理费用——其他56000 (3)12月购入一辆小汽车,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0元,增值税26000元,其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000 贷:银行存款226000 要求: 分别指出甲企业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正确?若不正确,作出相应的调账分录。(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的影响,2019年已结账,假设甲企业出租办公楼采用一般计税办法计算增值税)
(1)会计处理不正确。甲企业将自产货物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而影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调账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8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7800 借:库存商品 2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90 ——应交教育费附加 234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156 (2)会计处理不正确。办公楼租金收入应确认其他业务收入,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调账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管理费用) 56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其他业务收入) 51376.15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4623.85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金及附加) 462.39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31.19 ——应交教育费附加 138.72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92.48 (3)会计处理正确。自2013 年8 月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小汽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