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受托对某企业进行纳税审查(假设审查期在当年),发现该企业2019年4月将基建工程领用的生产用原材料30000元计入生产成本。由于当期期末既有期末在产品,也有生产完工产品,完工产品当月对外销售一部分,因此多计入生产成本的30000元,已随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分别进入了生产成本、产成品、产品销售成本之中。经核实,期末在产品成本为150000元,产成品成本为150000元,产品销售成本为300000元。另外,税务师发现该企业出现取得异常增值税扣除凭证的情况。 要求: (1)请帮税务师计算分摊各环节的错误数额,并作相应的调账处理。假设本年利润按年进行结转。 (2)请帮税务师回复对于取得异常增值税扣除凭证应如何处理。
(1)第一步:计算分摊率 分摊率=30000÷(150000+150000+300000)=0.05 第二步:计算各环节的分摊数额 ①在产品应分摊数额=150000×0.05=7500(元) ②产成品应分摊数额=150000×0.05=7500(元) ③本期产品销售成本应分摊数额=300000×0.05=15000(元) 调整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30000 贷:生产成本 7500 库存商品 7500 主营业务成本 15000 (2)取得异常增值税扣除凭证的处理如下: ①纳税信用 A 级以外的纳税人 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A.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人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B.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人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C.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②纳税信用 A 级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 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参照上述纳税信用等级 A 级以外的纳税人规定作相关处理。 异议处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