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餐饮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假定下列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收付,10月末无加计抵减额余额。 2019年11月发生的相关业务如下: (1)提供餐饮服务取得客人店内消费的含税销售额106万元、销售外卖食品取得含税销售额10.6万元。 (2)购进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注明金额70万元。 2019年12月发生的相关业务如下: (1)提供餐饮服务取得客人店内消费的含税销售额127.2万元。 (2)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0万元、购进餐具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万元。 问题: (1)计算2019年11月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2)计算2019年12月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并写出涉及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06÷(1+6%)×6%+10.6÷(1+6%)×6%-70×9%=0.3(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70×9%×15%=0.945(万元)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0.3万元<0.945万元),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零,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0.945-0.3=0.645(万元)。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27.2÷(1+6%)×6%-30×9%-10×3%=4.2(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0.645+(30×9%+10×3%)×15%=1.095(万元)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4.2-1.095=3.105(万元)。 借:银行存款 127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2000 借:库存商品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000 贷:银行存款 430000 期末结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42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2000 次月缴纳税款: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2000 贷:银行存款 31050 其他收益 10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