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设立,为集整车和配件销售、维修、信息服务于一体的4S店,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税务师2020年2月对该企业2019年度纳税情况进行审核时发现: (1)“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合计11300万元。其中汽车及配件销售收入10200万元,修理业务收入1100万元。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2769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13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69万元 (2)“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合计652.8万元。其中576.3万元为汽车维修的服务费,56.5万元为销售下脚料收入,20万元为闲置场地出租收入。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652.8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服务费 576.3万元 ——下脚料56.5万元 ——租赁费20万元 (3)“营业外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为23.5万元,为取得的财政拨款收入。 (4)“投资收益”科目贷方发生额85万元,系从投资的非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税后分回的投资收益。 (5)“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借方发生额合计8000万元。 (6)“销售费用”科目借方发生额合计1000万元,其中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840万元。 (7)“管理费用”科目借方发生额合计4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20万元、为员工统一制作工作服支出30万元。 (8)“财务费用”科目借方发生额为210万元,为按照10%年利率向另一工业企业(非关联方)借款4200万元而发生的半年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6%。 (9)“营业外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合计12万元。其中违反汽车供应商定价政策,擅自降价销售被供应商处以违约罚款10万元,因外出办理公司事务,造成交通事故被交管部门处以违章罚款2万元。 (10)已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职工福利费15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50万元、工会经费22万元。 (11)“税金及附加”科目借方发生额为120万元。 问题: (1)根据所列资料,计算该公司2019年度应补(退)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金额。 (2)根据资料计算该公司2019年度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3)作出2019年度相关调账处理。(计算结果以万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2019年度决算报表尚未编制)
(1)汽车维修服务费应计算销项税额=576.3÷(1+13%)×13%=66.3(万元) 销售下脚料及出租闲置场地取得收入应计算销项税额=56.5÷(1+13%)×13%+20÷(1+9%)×9%=8.15(万元) 应补增值税=66.3+8.15=74.45(万元) 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74.45×(7%+3%)=7.45(万元)。 (2)2019年度会计利润=11300+(576.3-66.3)+56.5÷(1+13%)+20÷(1+9%)+23.5+85-8000-1000-400-210-12-(120+7.45)=2237.40(万元) 201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纳税调减23.5万元; 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纳税调减85万元; 销售(营业)收入=11300+(576.3-66.3)+56.5÷(1+13%)+20÷(1+9%)=11878.35(万元),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11878.35×15%=1781.75(万元)>实际发生额840万元,无须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1=11878.35×5‰=59.39(万元)<税前扣除限额2=120×60%=72(万元),纳税调增=120-59.39=60.61(万元); 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限额=4200×6%×6/12=126(万元)<实际发生额210万元,纳税调增=210-126=84(万元); 违章罚款不得税前扣除,纳税调增2万元;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1000×14%=140(万元)<实际发生额150万元,纳税调增=150-140=1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1000×8%=80(万元)>实际发生额50万元,无须纳税调整;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1000×2%=20(万元)<实际发生额22万元,纳税调增=22-20=2(万元)。 201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237.40-23.5-85+60.61+84+2+10+2=2287.51(万元) 2019年度的应纳税额=2287.51×25%=571.88(万元)。 (3)借:本年利润 74.4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4.45万元 借:本年利润 7.4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5.21万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 2.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