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餐饮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1月发生以下业务: (1)提供餐饮服务,取得含税收入212万元,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2)外购一批餐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9万元,进项税额3.77万元。 (3)购入相关食材,其中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入免税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12万元;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应税农产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支付款项8万元;从批发企业购入免税蔬菜,支付款项5万元。 已知:上述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相关进项税额选择在购入当月抵扣。 要求: (1)适用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要求其取得相关业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其“销售额”包括哪些内容? (2)计算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及当期实际应纳税额。 (3)做出上述业务中与增值税相关的会计分录。
(1)【正确答案】“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2)【正确答案】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37700+120000×9%)×15%=7275(元) 抵减前应纳增值税=2120000÷(1+6%)×6%-(37700+120000×9%)=71500(元)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71500-7275=64225(元) (3)【正确答案】会计处理: 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21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0000 当月外购餐具: 借:原材料 2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7700 贷:银行存款 327700 当月外购食材: 借:原材料 239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800 贷:银行存款 250000 期末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715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1500 次月15日内缴纳增值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1500 贷:银行存款 64225 其他收益 7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