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户籍地为北京,常年居住在北京,2015年在老家的县城A县购买了一个商铺。2019年7月1日起将该商铺出租给某设计公司作为办公场所,每月收取含税租金35000元。租期两年。张先生按设计公司要求将房子进行修缮,取得修缮发票7000元。张先生将修缮发票给设计公司,设计公司拒绝接受张先生的修缮发票。 请按要求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设计公司拒绝张先生的发票合理吗? 问题(2):张先生应该向哪个地区的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为什么? 问题(3):张先生是否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设计公司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4):张先生半年要交什么税,交多少?(考虑地方教育费附加)
1.设计公司拒绝接受张先生的发票是合理的。根据双方合同规定,张先生作为出租人按承租人要求进行房屋修缮,该笔修缮费用由张先生负担,不应该由承租人支付。张先生应提供租金发票给设计公司,而不是提供修缮发票。 2.张先生应该向A县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因为不动产出租,应该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3.张先生可以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设计公司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因为个人出租不动产,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均为0。 房产税=35000×12%×6=25200(元); 个人所得税=(35000-4200)×(1-20%)×6×20%=295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