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贸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0年8月10日从外地某机械厂购进电扇一批,机械厂于当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交给商贸公司业务人员。2020年8月12日商贸公司业务人员在返程途中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 (1)如果商贸公司的业务员仅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那么商贸公司该如何处理? (2)商贸公司怎样才能取得此项业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3)商贸企业是否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4)商贸公司应何时办妥各项相关手续,才能保证此项业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1)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2)自2020年1月起,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3)不需要。为方便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7月28日起,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商贸公司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