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师受托对其2020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发现其有关增值税处理业务如下: 5月发出商品,收款90%,扣10%质保金。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17000 应收账款 11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7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3000 后附原始凭证: (1)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注明金额1000000元,税额130000元。 (2)银行进账单1份,注明金额1017000元。 (3)产品出库单1份。 请回答:该笔业务处理是否正确?税务师应如何进行调整?
(1)该笔业务处理不正确。 (2)应补计当期少计的销项税额13000元(100000×13%=13000) 销售的货物已发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发生纳税义务,应全额确认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对扣留的质保金部分的增值税不能计入待转销项税额,少计销项税额。 调账分录: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