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7月企业发生的与固定资产相关的业务如下: (1)销售自有厂房取得含税收入1549.37万元。该厂房系2008年购入,购入原价1380万元,目前已提折旧600万元,企业选择简易办法计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共取得销售收入291.82万元,其中A设备含税销售收入83.2万元,B设备含税销售收入208.62万元。A设备系2008年购入,购入时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金额为100万元,目前已提折旧20万元,该企业就该项业务未放弃减税;B设备系2010年购入,购入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20万元,目前已提折旧30万元。 (3)将一辆小汽车自2020年7月1日起对外出租,按月收取不含税月租金6万元。 已知: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3.8万元;销售的上述固定资产,均仍有使用价值。 要求: (1)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2)根据上述业务,作出相应的会计分录。
①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销售厂房应缴纳增值税=(1549.37-1380)÷(1+5%)×5%=8.07(万元) 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销售 A 设备应缴纳增值税=83.2÷(1+3%)×2%=1.62(万元) 销售 B 设备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08.62÷(1+13%)×13%=24(万元) ③出租小汽车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应缴纳增值税。出租小汽车的增值税销项税额=6×13%=0.78(万元)。 该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24+0.78)-23.8+1.62+8.07=10.67(万元)。 (2)①销售厂房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780 累计折旧 600 贷:固定资产——厂房 1380 借:银行存款 1549.37 贷:固定资产清理 1541.3 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8.07 借:固定资产清理 761.3 贷:资产处置损益 761.3 ②销售 A 设备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 累计折旧 20 贷:固定资产——A 设备 100 借:银行存款 83.2 贷:固定资产清理 81.58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62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8 贷:资产处置损益 1.58 ③销售 B 设备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190 累计折旧 30 贷:固定资产——B 设备 220 借:银行存款 208.62 贷:固定资产清理 184.6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4 借:资产处置损益 5.38 贷:固定资产清理 5.38 ④出租小汽车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6.78 贷:其他业务收入 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