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酒店成立于2015年,提供餐饮、住宿服务,无其他业务。2020年声明放弃免税优惠。2020年4月餐饮、住宿服务实现不含税销售额为280万元,当月购买货物取得专票,不含税价为40万元,此外购进的调料、床单、被罩等因管理不善丢失,账面价值10万元,其中2万元的货物为2019年3月购入,其余8万元为本月购入,上月增值税留抵税额2万元。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该酒店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理由? 问题2:如果要享受加计抵减政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问题3:该酒店实际应该缴纳多少增值税? 问题4:请填写附列资料(四)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主表 问题5:请做出月末结转应纳税额和下月初缴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该酒店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因为餐饮、酒店属于生活服务,由于该酒店未提供其他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达到100%,超过50%,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2.由于该酒店属于生活服务业,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3.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400000×13%=52000(元) 进项税额转出=80000×13%+20000×16%=13600(元)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转出=80000×13%=1040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2000-10400)×15%=6240(元) 应纳税额=2800000×6%-( 52000- 13600)-20000- 6240 =103360(元) 4. 5.月末: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09600 (168000-584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9600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9600 贷:银行存款 103360 其他收益 6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