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甲楼盘位于山东济南,系2015年10月开工建设的项目,A公司对其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2017年6月开始收取客户的诚意金,收到诚意金2000万元;2017年8月房屋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房屋,当月原有的诚意金2000万转作业主购房的首付款,另外又收取了12000万元的首付款。房屋2019年12月份交付业主。对于该项业务A公司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A公司收到诚意金时是否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问题(2):A公司收到业主的首付款时是否发生纳税义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问题(3):A公司是否需要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为什么? 问题(4):请问A公司应该在什么时间预缴税款,为什么? 问题(5):请为A公司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1. A公司收到诚意金时,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因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该在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而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A公司收到诚意金时,无需预缴增值税,因为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诚意金不属于预收款范畴。 2.A公司收到业主的首付款时,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A公司收到业主的首付款属于A公司收到的预收款,需要预缴增值税。 3.A公司需要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需要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4. A公司应该在2017年9月份预缴税款,因为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机关预缴税款。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