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旺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系糕点生产企业,同时自设门市部对外销售现场制作的食品,并开设餐厅。 该公司2020年4月发生与增值税相关的业务如下: 1.糕点批发收入300万元,销项税额39万元; 2.自设的门市部为展示企业食品制作流程,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取得价税合计收入30000元; 3.餐厅服务价税合计收入为120000元; 4.本月销售自用的办公楼,获得含增值税收入825000元,该办公楼系2015年购入,购入价为300000元。对于该项业务公司选择了简易计税。 5.本月重新购置新办公设施,将原有的办公设施(按固定资产核算)以价税合计金额160000元出售,企业选择按3%征收率并减按2%征收 6.本月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办公用品、原料等取得专票,金额合计300000元,增值税额39000元; 7.本月从农场、渔场、养殖场处购进面粉、蔬菜、海鲜、肉类等农产品,用于餐饮服务和制作糕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金额合计930000元,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水果等农产品,取得对方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票,上面注明金额70000元。能够准确分清用途,85%用于车间生产糕点,15%用于门市部和餐厅。 8.本月员工出差发生的旅客运费如下所示 9.支付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价税合计金额1400元。 提示:经核实,该公司2020年3月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无留抵税额。当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都已按规定进行报税,取得的专票以及有关扣税凭证都已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企业已经办理相关的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在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无需考虑偶然发生的销售不动产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销售额。 要求:请计算该公司2020年4月份应纳增值税,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二)。
应税销售额=3000000(元) 销项税额=390000(元) 门市部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餐厅收入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2020.1.1~12.31,餐饮服务免增值税。 业务4扣减前销售额= 825000/1.05= 785714.29(元) 扣减后销售额= (825000-300000)/1.05=500000(元) 应纳增值税=500000×5%=25000(元) 业务5销售额=160000/(1+3%)= 155339.81(元) 应纳税额=155339.81×3%=4660.19(元) 减征税额=155339.81×1%=1553.40(元) 实际应纳税额=4660.19-1553.40=3106.79(元) 整理信息——销项税额、应纳税额 业务6可抵进项税额=39000元 业务7采购金额:100万 进项税额=1000000×9%=90000(元) 转出=90000×15%=13500(元) 加计扣除=1000000×85%×1%=8500(元) 业务8金额=(6000+300+8000)/1.09+3000=16119.27 可抵进项税额= (6000+300+8000)/1.09×9%+270=1450.73(元) 整理信息——进项税额 业务9应纳税额减征额=1400(元) 4月份应纳税额计算情况: 销项税额=390000(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39000+1450.73)×(120000+30000)/(3000000+120000+30000)=1926.23(元) 可抵扣进项税额=39000+90000-13500+8500+1450.73- 1926.23=123524.5(元) 一般计税应纳税额= 390000 - 123524.5 =266475.5(元) 简易计税应纳税额=(825000-300000)/1.05×5%+160000/1.03×3%=29660.19(元) 应纳税额减征额=160000/1.03×1%+1400=2953.40 (元) 应纳税额合计=266475.5+ 29660.19-2953.40=293182.29(元)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纳税申报主表——销售额部分 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825000/1.05+160000/1.03=941054.09(元) 纳税申报主表——应纳税额计算部分 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825000-300000)/1.05×5%+160000/1.03×3%=29660.19(元) 应纳税额减征额=160000/1.03×1%+1400=2953.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