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果汁饮料生产销售。 税务师受托审核该公司2019年6月的增值税相关情况,发现如下业务: 与某商场结算5月份代销的果汁饮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货款。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700 后附原始凭证: (1)商场代销果汁结算清单1份:代销果汁价税合计收入113000元,商场代销手续费11300元,实收101700元; (2)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1份:金额为90000元,税额为11700元; (3)银行进账单1份:金额为101700元。 问题:根据上述资料,对公司处理不符合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请指出错误之处并编制调整分录。
委托代销确认的销售额及销项税额错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及税额错误。委托代销应以代销清单上注明的金额确认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而不能以扣除代销手续费后的余额进行确认。 调整分录: 借:销售费用 11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