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果汁饮料生产销售。未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2019年6月,向林场购进苹果,取得销售发票。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苹果 10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 后附原始凭证: (1)销售发票1份:数量为25吨,金额为120000元; (2)银行付款凭证回执1份:金额为120000元; (3)入库单1份:苹果入库25吨。 注:根据仓库记录,苹果的期初余额0吨;入库25吨;生产领用20吨。 问题:根据上述资料,对公司处理不符合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请指出错误之处并编制调整分录。
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不正确。 入库25吨,应按照9%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20000×9%=10800(元) 同时,按照生产领用20吨,加计1%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20000×1%×20÷25=960(元) 调整分录: 借:原材料——苹果 1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00 生产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 86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60 贷:原材料 87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