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某化妆品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发生如下业务: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生产的A类面霜1500瓶,每瓶20克,每瓶不含税售价400元,款项678000元已收存银行。 (2)销售生产的B类护肤液50箱,每箱20瓶,每瓶60毫升,每瓶含税售价61.02元,货物已发,款项61020元,已收存银行。 (3)销售生产的C类面膜300盒,每盒5片,已开具专票,注明价款27000元,增值税3510元,款项尚未收到。 (4)将A类面霜、B类护肤液各1瓶和C类面膜2片组成套装,以每套不含税价款490元,委托甲企业代销,已收到代销清单,当期代销100套,款项尚未收到。 (5)将本单位生产的C类面膜120盒作为“三八”节福利发放给本单位女职工。 (6)将6月3日在本地自建的办公楼对外出租,一次性收取3年租金1050000元,该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7)本月材料采购情况如下表: 采购时均取得专票,当月除珍珠粉的专用发票未查询,其他专用发票均已查询,以上材料均未领用。 (8)支付销售化妆品发生的运输费用21800元,取得专票载明金额20000元,税额1800元,当月已认证通过。 问题: (1)根据资料,逐笔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或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2)根据资料填写下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摘要)中所列字母金额。 已知: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15%。
(1) 业务1增值税销项税额=400×1500×13%=78000(元) 应纳消费税=400×1500×15%=90000(元) 业务2增值税销项税额=61020÷1.13×13%=7020(元) 消费税=0 业务3增值税销项税额=3510元 消费税=27000×15%=4050(元) 业务4增值税销项税额=490×100×13%=6370(元) 消费税=490×100×15%=7350(元) 业务5增值税销项税额=120×27000÷300×13%=1404(元) 消费税=27000÷300×120×15%=1620(元) 业务6简易计税应纳增值税=1050000÷1.05×5%=50000(元) 业务7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50+20×100+600×500)×13%=45760(元) 业务8增值税进项税额=1800(元) 关键考点: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