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香港某公司租用其在该市购入的办公用房,用于对现行开发的三个项目进行经营管理。合同约定租期三年,年租金114.45万元,三年租金合计343.35万元。于2020年5月18日一次付清,已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2020年正在开发的项目有三个,其中有一个建筑总面积8万平方米的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另两个项目合计建筑总面积22万平方米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香港某公司出租的该办公房于2012年7月购进。 问题(1):香港某公司出租办公房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理由? 问题(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支付办公用房租金时,履行哪些税费的扣缴义务,金额分别是多少? 问题(3):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该办公用房租金,按税法规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为什么?申报抵扣的扣税凭证是什么?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20年5月18日。 理由: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 扣缴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增值税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①增值税=343.35÷1.09×9%=28.35(万元) ②城建税=28.35×7%=1.98(万元) ③教育费附加=28.35×3%=0.85(万元) ④地方教育附加=28.35×2%=0.57(万元) ⑤房产税=114.45÷1.09×12%=12.6(万元)(按年计算) 产权所有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⑥企业所得税=343.35÷1.09×10%=31.5(万元) 3.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8.35万,因为纳税人租入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允许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申报抵扣的扣税凭证:代扣代缴增值税后税务机关出具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凭完税凭证抵扣税款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凭证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