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下列财政拨款:(1)300万元研发专项拨款,当年全部用于新产品研发支出,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科目单独核算归集;(2)5000万元环保资金拨款,不符合专项用途条件,企业按会计准则规定计入“递延收益”核算。根据上述事项,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研发专项拨款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根据现行规定应该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问题(2):将研发专项拨款作为应税收入处理,与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相比,哪种对企业有利,为什么? 问题(3):对于5000万元环保拨款而言,企业所得税法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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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下列财政拨款:(1)300万元研发专项拨款,当年全部用于新产品研发支出,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科目单独核算归集;(2)5000万元环保资金拨款,不符合专项用途条件,企业按会计准则规定计入“递延收益”核算。根据上述事项,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研发专项拨款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根据现行规定应该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问题(2):将研发专项拨款作为应税收入处理,与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相比,哪种对企业有利,为什么? 问题(3):对于5000万元环保拨款而言,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在处理上存在什么差异?应如何调整?

1. 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作为应税收入有利。   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则其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更不得加计扣除;   如果作为应税收入,不仅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而且研发支出可以加计75%扣除,可以多扣除225万元,因此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对企业更为有利。 3.对于不符合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而言,税会差异主要体现在收入确认时间不同:   会计上对于与资产有关或与以后期间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之后逐期转入“其他收益“或者”营业外收入”;而税法则要求在收到拨款时一次性计入收入。因此在收到财政拨款时,应做纳税调增处理,等到会计上逐期转入“其他收益“或者”营业外收入” 时,再做纳税调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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