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某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3月16日收到税务机关通知,经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确认,该企业2019年10月收到并申报抵扣的一份会展服务发票系某会展公司借用其他企业发票虚开的。 同时税务机关确认该企业确实参加会展公司举办的展销活动并支付费用,且当时并不知道会展公司提供的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与会展公司交涉,该企业于2020年7月12日取得会展公司重新开具的此项会展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逐一回答下列问题: (1)对于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20年3月收到税务机关通知时,增值税如何处理? (2)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何处理? (3)重新取得会展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1.2020年3月收到税务机关通知时,增值税应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2019年度的该项会展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3.2020年7月12日重新取得发票: 增值税: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准予重新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准予追补至实际支出发生年度扣除。即仍作为2019年度的支出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