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某零售商业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售的各种商品增值税税率13%,各种商品在购进时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均按规定抵扣,2019年发生存货损失及处理情况汇总如下: 问题(1):上述损失中哪些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金额分别为多少? 问题(2):上述存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申报扣除的金额分别是多少? 问题(3):上述存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申报扣除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
1. ①雷电火灾导致的日用品损失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②顾客退货,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企业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③小家电零星失窃损失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6×13%=0.78(万元)。 2. ①雷电火灾导致的日用品损失,税前申报扣除金额=80-20=60(万元) ②顾客退货,降价处理,税前申报扣除金额=10-7.91÷1.13=3(万元) ③小家电零星失窃损失,税前申报扣除金额=6×(1+13%)=6.78(万元) 3.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