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某设备制造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以自产设备投资一家生物制药公司,该设备的不含税公允价值为2000000元,账面成本为1400000元,当年该厂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00元。 问题(1):请写出设备制造厂此项投资业务的会计分录。 问题(2):设备制造厂对此项投资业务确认的所得若选择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此项投资股权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问题(3):若设备制造厂选择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生物制药公司取得该设备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问题(4):若设备制造厂选择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第二年又将该项投资转让。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1.借:长期股权投资 22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00000 贷:库存商品 1400000 2.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帀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9年投资时的计税基础应该为设备的原计税基础(账面成本)1400000元,之后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2000000-1400000)/5=120000(元),逐年进行调整。 3.生物制药企业应该以该设备的公允价值2000000元作为计税基础。 4.该设备制造厂选择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第二年又将该项投资转让,应该一次性确认所得=2000000-1400000=600000(元)。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