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在甲市市区开发写字楼专门成立了分公司。2015年6月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给政府部门的土地价款为10464万元,缴纳契税及相关费用320万元。对于该项目A公司选择了一般计税方法,房地产开发成本8800万元,其中含800万元借款利息,无法取得金融机构证明。全部进项税额为1400万元。2020年6月房屋销售,取得含增值税销售收入30520万元。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请计算应纳增值税。 问题(2):请计算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问题(3):请计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应税收入。 问题(4):请计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允许扣除项目金额。 问题(5):请计算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1.应纳增值税=(30520-10464)/(1+9%)×9%-1400=256(万元) 2.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256×(7%+3%+2%)=30.72(万元) 3.应税收入=30520-(30520-10464)/1.09×9%=28864(万元) 4.(1)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金额=10464+320=10784(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8800-800=80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10784+8000)×10%=1878.4(万元)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30.72(万元) (5)加计扣除=(10784+8000)×20%=3756.8(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10784+8000+1878.4+30.72+3756.8=24449.92(万元) 5.(1)收入:28864(万元) (2)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4449.92(万元) (3)增值额=28864-24449.92=4414.08(万元) (4)增值率=4414.08/24449.92 =18.05% (5)适用税率=30% (6)应纳土地增值税=4414.08×30%=1324.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