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9年4月11日到甲加工企业稽查,发现甲加工企业在2019年1月至3月期间,少缴增值税280000元。稽查局就甲加工企业的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要求其自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补缴增值税280000元。稽查局于2019年4月20日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甲加工企业;甲加工企业于5月20日将税款缴纳入库,但由于对税务局决定存在异议,于5月21日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税务局对甲加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问题: 1.市税务局是否应该受理甲加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理由。 2.甲加工企业是否可就不予受理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1)市税务局应该受理甲加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因为该复议申请符合受理的条件: ①该复议属于市税务局的管辖范围。纳税人对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②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甲企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属于受案范围; ③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的申请。甲企业4月20日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5月20日缴纳税款,5月21日申请行政复议,即在规定的期限60日内提出的申请; ④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等都是符合条件的,所以市税务局应该受理甲加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 (2)甲企业可以就不予受理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