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税务师受托对某企业2019年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时,发现该企业10月份将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的外购原材料9300元,计入生产成本,由于企业生产产品成本已经进行了部分结转和销售,所以无法按照审核发现的9300元直接作为错账调整的金额。 经核实该企业2019年年底材料结存成本为70000元,期末在产品结存成本为80000元,期末产成品结存成本为70000元,已销售产品成本为160000元,假设该企业已经结账。 要求: (1)按照“比例分摊法”计算错账调整金额在相关环节分摊的分摊率、分摊数额。 (2)作出跨年度账务调整分录。
(1)该错误影响在产品、产成品和本期销售产品成本,分摊率=多计生产成本的数额9300/(期末在产品结存成本80000+期末产成品结存成本70000+本期产品销售成本160000)×100%=3%。 各环节的分摊数额: 在产品分摊数额=80000×3%=2400(元) 产成品分摊数额=70000×3%=2100(元) 销售产品分摊数额=160000×3%=4800(元) (2)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9300 贷:生产成本 2400 库存商品 21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