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师受托对其2020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发现其有关增值税业务处理如下: 5月22日,79号凭证:销售折让。企业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67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800 后附原始凭证: (1)因产品质量问题与购货方签订销售折让协议1份,返还款项67800元; (2)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1份,注明金额-60000元,税额-7800元; (3)银行汇款回执1份,注明金额67800元。 该货物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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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师受托对其2020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发现其有关增值税业务处理如下: 5月22日,79号凭证:销售折让。企业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67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800 后附原始凭证: (1)因产品质量问题与购货方签订销售折让协议1份,返还款项67800元; (2)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1份,注明金额-60000元,税额-7800元; (3)银行汇款回执1份,注明金额67800元。 该货物于2019年2月销售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600000元,税额96000元。 要求:分析上述处理是否正确;若不正确,写出调整分录。

该企业账务处理不正确。发生销售折让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凭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冲减当期销项税额。对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业务,折让开具的红字普通发票不能冲减当期销项税额。另外,对于2019年4月1日税率调整前的销售业务,发生折让时,应以原适用税率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按调整后的税率。 调整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 7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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