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师受托对其2020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发现其有关增值税处理业务如下: 5月31日,118号凭证:出售固定资产。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1948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1716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320 后附原始凭证: (1)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注明价税合计金额119480元; (2)银行进账单1份,注明金额119480元。 经查固定资产卡片,该固定资产为2014年9月购进,购进原值800000元,进项税额136000元,进项税额于2014年10月增值税申报时抵扣。 要求:针对上述业务,请指出其错误之处,并作出相应的账务调整处理。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可以抵扣并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不能采取简易计税办法依3%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119480÷(1+13%)×13%=13745.49(元)。 调账分录: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320 固定资产清理 11425.4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74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