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为境内某省会城市上市公司员工,月平均工资6000元。2020年4月有关收入事项如下: (1)由于一次性购物满10000元而参加某商场抽奖活动,中得炊具一套,市场价值500元; (2)孙某属于某商场会员,累计消费已达50000元,商场按其消费积分反馈1000元代金券; (3)参加该市举办的“诗词赋”大赛获得三等奖,奖励为“东坡故地游”价值1000元; (4)消费获得单张有奖发票500元; (5)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5000元。 (1)以上事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需缴纳,简述所依据的税目并计算相应税额,无需缴纳则说明理由。
(1)(1)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缴纳个税=500×20%=100(元); (2)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得奖是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得到的奖金,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 应缴纳个税=1000×20%=200(元); (4)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