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接受委托对某生产企业的印花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核时,发现如下情况(下列合同金额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1)2020年1月将价值20万元的一批计算机无偿捐赠给当地政府主办的养老院。财务人员认为此业务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业务,企业按购销合同在捐赠书据上计贴了印花税票。 (2)2020年5月与某商业企业达成协议,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售给商业企业,但是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根据商业企业发出的订货单,注明金额200万元,确认交易。由于没有签订合同,所以没有计算缴纳印花税。 (3)2020年6月与银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借款1000万元,将公司的厂房抵押给银行,企业按照借款金额缴纳了借款合同的印花税。 (4)2020年10月修改2019年8月达成的办公楼购买合同,将交易金额由500万元修改为450万元,企业按照差额计算的印花税税额抵减了当期应纳的印花税税额。 (5)2020年12月,企业接受其他公司投资100万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60万元,资本公积40万元。未计算印花税。 要求: (1)计算企业应补缴的印花税。 (2)按业务顺序逐项分析企业印花税纳税问题。
(1) 应补缴的印花税=2000000×0.3‰+500000×0.5‰+(600000+400000)×0.5‰×50%=1100(元) 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2)企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存在的问题: ①根据印花税的有关规定,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但印花税由纳税人自行贴花完税后,对发生错贴或多贴印花税票均不退税。所以,此业务中,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掌握不详,导致错缴印花税的,不能申请退税。 ②根据印花税的有关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当视为合同处理,计算缴纳印花税。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该企业在购销业务活动中,不签订购销合同,只是以订单等作为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则这类订单属于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当按照规定贴花。 该企业应当根据订单缴纳印花税,不得因为没有签订合同而不缴纳印花税。 ③根据印花税的有关规定,对借款方以房产作为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房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所以该企业印花税的纳税处理是正确的。 ④根据印花税的有关规定,已税合同修订后减少金额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所以该企业修改合同,减少合同金额,采用直接抵减当期应纳印花税税额的方法是错误的。本业务中不得抵减当期的印花税,也不退还印花税。 ⑤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投资,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应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