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0年6月,拟对其开发的位于市区的一宗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信息如下: (1)2016年3月以9000万元竞得国有土地一宗,并按规定缴纳契税。 (2)该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25日。 (3)该项目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6750万元,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6000万元;开发费用30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契税税率为4%,利息支出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当地省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企业对该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相关的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①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36750÷(1+5%)×5%=1750(万元) ②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额=1750×7%=122.5(万元) 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1750×3%=52.5(万元) 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1750×2%=35(万元) 合计:122.5+52.5+35=210(万元) ③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6000 +9000×(1+4%)]×10%=1536(万元) 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9000×(1+4%)土地价款+6000开发成本+1536开发费用+210税金及附加+(9360+6000)×20%加计扣除=20178(万元) 增值额=(36750-1750)-20178=14822(万元) 增值率=14822÷20178×100%=73.46%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额= 14822×40%-20178×5%=4919.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