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主要从事电网调度、变电站、工业控制等自动化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2016年,甲公司发生的部分业务相关资料如下: (1)甲公司为实现做强做大主业的战略目标,对业务相似、地域互补的能源企业A公司实施收购。收购前,甲公司与A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方关系,且A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 甲公司相同。 ①2016年1月1日,甲公司与A公司控股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10亿元价款购入A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A公司70%的有表决权股份。该日,A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1.2亿元,公允价值为11.3亿元。 ②2016年3月29日,甲公司向A公司控股股东支付了全部价款10亿元,并于2016年3月30日办理完毕股权转让手续,能够对A公司实施控制。2016年3月30日,A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1.5亿元,公允价值为12亿元;除W固定资产外,A公司其他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W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0.2亿元,公允价值为0.7亿元。甲公司为收购A公司发生并支付资产评估、审计、法律咨询等直接费用0.3亿元。 (2)2016年5月10日,甲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向母公司乙公司发行普通股2亿股,取得乙公司持有的B公司100%的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B公司实施控制。B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甲公司相同。合并日,B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为7亿元,公允价值为8亿元;B公司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乙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7.2亿元。 据此,甲公司于合并日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以合并日B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7亿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3)2016年5月10日,甲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向母公司乙公司发行普通股2亿股,取得乙公司持有的B公司100%的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B公司实施控制。B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甲公司相同。合并日,B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为7亿元,公允价值为8亿元;B公司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乙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7.2亿元。 据此,甲公司于合并日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以合并日B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7亿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4)2016年10月10日,甲公司经批准发行优先股,约定每年按6%的股息率支付股息(股息实行累积制,且须支付);该优先股15年后将被强制赎回。 据此,甲公司将该优先股作为权益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5)2016年10月20日,甲公司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后,判断其生产产品所需的某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将在较长的时期内持续上涨。甲公司决定对预定3个月后需购入的该原材料采用买入套期保值方式进行套期保值,并与有关方签订了相关协议。 甲公司开展的该套期保值业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有关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运用条件。 据此,甲公司将该套期保值业务划分为现金流量套期进行会计处理。 (6)2015年1月1日,甲公司对50名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授予股票期权,授予对象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公司连续服务满3年,即可按约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2015年末,甲公司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该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2016年12月21日,甲公司公告,综合考虑市场环境因素变化和公司激励政策调整等因素,遵循法定程序,决定取消原股权激励计划。 据此,甲公司在2016年末,不再将当期取得的与该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并将2015年已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的有关服务予以调整。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理由:收购前,甲公司与 A 公司不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最终控制。购买日为 2016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