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主要从事电网调度、变电站、工业控制等自动化产品的研究、生产与销售。2018年,甲公司发生的与投资业务相关的资料如下: (1)甲公司在销售中通常会给予客户一定期间的信用期。为了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甲公司与银行签订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总协议,银行向甲公司一次性授信10亿元人民币,甲公司可以在需要时随时向银行出售应收账款。历史上甲公司频繁向银行出售应收账款,且出售金额重大,上述出售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 (2)甲公司持有一项具有较高信用质量的债券投资组合,其预期将收取该债券组合相应的合同现金流量。但是,按照甲公司既定的对外投资管理政策,如果该债券组合中的某债券的评级跌至特定水平以下且公允价值跌至面值80%以下,甲公司就应通过出售处置该债券组合。 (3)甲公司管理一项股票投资组合,以公允价值进行业绩考核,并基于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投资决策。该项投资组合的目标将导致金融资产频繁的出售。 (4)甲公司发行了一项年利率为7%、无固定还款期限、可自主决定是否支付利息的不可累积永续债,其他合同条款如下(假定没有其他条款导致该工具分类为金融负债): ①该永续债嵌入了一项看涨期权,允许甲公司在发行第5年及之后以面值回购该永续债。 ②如果甲公司在第5年末没有回购该永续债,则之后的票息率增加至12%(通常称为“票息递增”特征)。 ③该永续债票息在甲公司向其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时必须支付(即“股利推动机制”)。 甲公司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能够自主决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该公司发行该永续债之前多年来均支付普通股股利。 (5)2018年4月20日,甲公司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后,判断其生产产品所需的某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将在较长时期内持续上涨,甲公司决定对预定3个月后需购入的该原材料采用买入套期保值方式进行套期保值,并与有关方签订了相关协议。甲公司开展的该套期保值业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有关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运用条件。 据此,甲公司将该套期保值业务划分为公允价值套期进行会计处理。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1.根据资料(1),判断甲公司对该应收账款应如何进行分类,并简要说明理由。 2.根据资料(2),判断甲公司对该债券组合应如何进行分类,并简要说明理由。 3.根据资料(3),判断甲公司对该股票投资组合应如何进行分类,并简要说明理由。 4.根据资料(4),判断该永续债应作为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并简要说明理由。 5.根据资料(5),判断甲公司所作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指出正确的会计处理。
1.甲公司该应收账款应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理由:甲公司该应收账款的业务模式符合“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且该应收账款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因此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2.甲公司该债券组合应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理由:甲公司的业务模式虽然要求债券组合在特定触发事件发生时予以出售,但甲公司将该业务视为持有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仍是适当的。因为出售该债券组合中的某债券不会经常发生,而只是在特定债券的信用质量发生重大恶化的情况下为了止损才会发生,其不会影响该债券组合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3.甲公司该股票投资组合应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理由:该项股票投资组合是在公允价值基础上进行管理和业绩评价,因此不符合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特征,也不符合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以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的合同安排。甲公司主要考虑其交易性的公允价值变动赚取差价,应将其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核算。 4.该不可累积永续债应整体作为权益工具核算。 理由:尽管甲公司多年来均支付普通股股利,但由于甲公司能够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并进而影响永续债利息的支付,对甲公司而言,该永续债并未形成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尽管甲公司有可能在第5年末行使其回购权,但是甲公司并没有回购的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其他情形导致该工具被分类为金融负债,则该永续债应整体被分类为权益工具。同时,虽然合同中存在利率跳升安排,但该安排也不构成企业无法避免的支付义务。 5.资料(5)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会计处理:对预定3个月后需购入的原材料采用买入套期保值,是对极可能发生的相关价格风险引起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应作为现金流量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