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研究院是一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甲单位”)。2017年3月,甲单位所在地市的审计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甲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及其会计处理进行了全面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发现甲单位2016年度的下列事项可能存在问题: (1)2016年3月1日,经甲单位管理层研究决定,甲单位与乙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用自筹资金购置大型研究设备一台。根据合同规定,甲单位向乙企业采购价值为1000万元的大型办公自动化设备,其中40%的合同款项由甲单位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余款在收到设备后的一个月内付清;甲单位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收到所购设备。 (2)2016年6月10日,甲单位管理层研究决定,拟将一栋闲置的旧办公楼对外出租,年租金收入为80万元。该出租事项已报主管部门备案。该办公楼于1992年购置,资金来源为社会相关人员捐赠。 (3)2016年9月15日,甲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准备用一项闲置的设备作价出资,与丙公司设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研发中心。该设备的账面价值为185万元,评估确认价值为200万元。 (4)2016年12月15日,甲单位管理层研究决定,将一栋建筑物出售。该建筑物账面价值为1500万元,售价为2300万元。甲单位将出售建筑物事项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批准了该事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甲单位收到主管部门的批复后,将该建筑物出售,收取价款2300万元,存入银行。 要求:
(1)事项(1)处理不正确。 理由:购置的资产价值 1000 万元超过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规定的限额 800 万元,须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甲单位管理层不能单方面决定该事项。 (2)事项(2)处理不正确。 理由: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 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甲单位出租办公楼不能由管理层单方面决定。 (3)事项(3)处理不正确。 理由: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 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所以甲单位用设备出资与乙公司设立研发中心应该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而不能是报主管部门审批。 (4)事项(4)处理不正确。 理由: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的处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甲单位出售旧建筑物应该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而不能是报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