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能源为上市公司,2014~2015年通过合营安排等,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情况如下: (1)光明能源经过可行性论证,为进军未来中长期的市场新热点项目,与通达公司(简称B)、 兴达公司(简称C)签订了一项安排:光明能源在该安排中拥有50%表决权,B拥有30%表决权,C拥有20%表决权。明光公司、B、C之间的合同安排规定,对该安排相关活动的决定至少需要75%的表决权。据此,能够行使决策权的唯一情况就是光明能源和B公司的一致行动。 (2)光明能源从积极参与电力改革出发,经过可行性论证,为打造对电力终端销售市场的主动性渗透,与E公司、F公司安排一项涉及三方:光明能源在该安排中拥有50%的表决权,E和F各拥有25%的表决权。三方之间的合同安排规定的合营协议,对安排的相关活动作出决策至少需要75%的表决权。据此,据此,能够行使决策权的两种情况就是光明能源和B公司的一致行动,或者E和F公司的一致行动。 (3)2010年1月20日,光明能源与乙公司签订购买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非上市公司)60%股权的合同。合同规定:以丙公司2010年6月30日评估的可辨认净资产价值为基础,协商确定对丙公司60%股权的购买价格;合同经双方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购买丙公司60%股权时,光明能源与乙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4)购买丙公司60%股权的合同执行情况如下: ①2010年3月15日,光明能源和乙公司分别召开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了该购买股权的合同。 ②以丙公司2010年6月30日净资产评估值为基础,经调整后丙公司2010年6月30日的资 产负债表各项目的数据如下: 上表中固定资产为一栋办公楼,预计该办公楼自2010年6月30日起剩余使用年限为20年、净残值为0,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上表中无形资产为一项土地使用权,预计该土地使用权自2010年6月30日起剩余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0,采用直线法摊销。假定该办公楼和土地使用权均为管理使用。 ③经协商,双方确定丙公司60%股权的价格为5500万元,光明能源以一栋办公楼和一项土地使用权作为对价。光明能源作为对价的固定资产2010年6月30日的账面原价为2800万元,累计折旧为600万元,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为200万元,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作为对价的土地使用权2010年6月30日的账面原价为2600万元,累计摊销为400万元,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为200万元,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2010年6月30日,光明能源以银行存款支付购买股权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用120万元、咨询费用80万元。 ④光明能源和乙公司均于2010年6月30日办理完毕上述相关资产的产权转让手续。 ⑤光明能源于2010年6月30日对丙公司董事会进行改组,并取得控制权。 (5)丙公司2010年及2011年实现损益等有关情况如下: ①2010年度丙公司实现净利润1200万元(假定有关收入、费用在年度中间均匀发生),当年提取盈余公积120万元,未对外分配现金股利。 ②2011年度丙公司实现净利润1600万元,当年提取盈余公积160万元,未对外分配现金股利。 (6)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丙公司除实现净利润外,未发生引起股东权益变动的其他交易和事项。 (7)2012年1月2日,光明能源以2500万元的价格出售丙公司20%的股权。当日,收到购买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价款,并办理完毕股权转让手续。光明能源在出售该部分股权后,持有丙公司的股权比例降至40%,仍能够对丙公司实施重大影响,但不再拥有对丙公司的控制权。 2012年度丙公司实现净利润800万元,当年提取盈余公积80万元,未对外分配现金股利。丙公司因当年购入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确认资本公积300万元。 (8)其他有关资料: ①不考虑相关税费因素的影响。 ②光明能源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③不考虑投资单位和被投资单位的内部交易。 要求:
情形(1)处理正确。根据合营安排的规定,尽管光明能源能够否决所有决策,但是光明能源没有控制该安排,因为光明能源需要获得 B 的同意。合同安排条款要求至少需要 75%表决权才能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意味着光明能源和 B 共同控制该安排,因为没有光明能源或 B 的同意,无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这也是唯一能够形成形成权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