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是两家新能源领域的高科技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甲公司为上市公司,乙公司为非上市公司。
甲公司为扩大市场规模,于2013年1月着手筹备收购乙公司100%的股权。合同约定甲公司支付对价20亿元,甲公司因自有资金不足以全额支付并购对价,需从外部融资10亿元。甲公司决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并于2013年8月5日按面值发行5年期债券10亿元,每份面值100元,票面利率1.2%,按年支付利息;3年后按面值转股,转股价格每股16元;不考虑发行费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如果201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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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和乙公司是两家新能源领域的高科技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甲公司为上市公司,乙公司为非上市公司。
甲公司为扩大市场规模,于2013年1月着手筹备收购乙公司100%的股权。合同约定甲公司支付对价20亿元,甲公司因自有资金不足以全额支付并购对价,需从外部融资10亿元。甲公司决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并于2013年8月5日按面值发行5年期债券10亿元,每份面值100元,票面利率1.2%,按年支付利息;3年后按面值转股,转股价格每股16元;不考虑发行费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如果2016年8月5日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分别计算每份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比率和转换价值(假定转换日甲公司股票市价为每股18元)
每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比率=100/16=6.25
每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价值=6.25×18=1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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