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汽车零配件生产、销售的上市公司。2015年初公司股本数量10000万股,近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是6元。公司董事会提出,拟重点推进线上营销渠道项目,预计总投资为1亿元。 董事会秘书认为项目资金可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定向增发)方式解决。定向增发计划的要点包括:①以现金认购方式向不超过2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②如果控股股东参与定向认购,其所认购股份应履行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的义务。 要求: (1)根据上述资料,判断定向增发计划要点①和②项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对存在不当之处的,分别说明理由。 (2)计算定向增发股数的上限,根据增发股数的上限计算最低融资额,并判断是否能够满足投资要求。
(1)要点①存在不当之处。 理由:定向增发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 要点②存在不当之处。 理由:控制股东所认购之股份应履行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的义务。 (2)定向增发股数上限=10000×20%=2000(万股) (注: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发行股份数不得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20%) 定向增发最低价格=6×90%=5.4(元) (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价格均价的90%) 定向增发最低融资额=2000×5.4=10800(万元) 定向增发最低融资额1.08亿元大于预计投资额1亿元,可以满足投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