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单位为一家中央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2019年2月,按照财政部及主管部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有关要求,甲单位以2018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组织开展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4月,甲单位经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委托乙会计师事务所对清查工作进行审计。乙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发现如下事项: (1)甲单位成立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清查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清查工作,报送资产清查结果等。领导小组由单位负责人任组长,成员为资产、财务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决定,清查工作内容仅为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各类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2)截至2018年12月31日,甲单位应收账款账面余额100万元为2011年12月应收C公司货款。清查过程中了解到,2014年2月法院发布了C公司的破产公告;2018年12月,C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已全部完成,C公司营业执照已在工商部门注销。根据C公司破产清算材料,经鉴定,甲单位债权已不能得到任何清偿。领导小组决定,立即对该应收账款予以核销,确认损失。
事项(1)决定不正确。 理由: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事项(2)决定不正确。 理由: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