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甲公司为剥离辅业,于2017年5月19日与非关联方企业丙公司签订“一揽子”不可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将全资子公司D转让给丙公司,转让价款为1.5亿元。根据协议,丙公司分两次支付股权转让款,第一次在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0.5亿元,取得D公司20%有表决权的股份;第二次在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1亿元,取得D公司80%有表决权的股份。2017年12月27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0.5亿元,并将D公司20%有表决权的股份交割给丙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据此,甲公司所作的部分会计处理如下: 在2017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D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账在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 要求: 根据资料,判断甲公司所作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指出正确的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不正确。 正确的会计处理:因甲公司处置D公司的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D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