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一)资料 2013年3月,赵某、钱某、孙某、李某打算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四人草拟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为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公司设董事会,全体股东均为董事;公司不设监事会,由李某担任监事,赵某为公司经理。经咨询律师得知,草拟的公司章程内容有不合法之处,遂作出修改,2013年6月,四人投资的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公司“)成立,主要从事药品经销,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3月,丙公司销售无批准文号的药品,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除以罚款,丙公司对该处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2015年4月,钱某、孙某和李某提议解聘赵某经理职务。2015年5月,丙公司购进一批药品,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0万元,增值税额5.1万元,丙公司委托某运输公司运输该批药品,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1万元,增值税额0.11万元,丙公司5月份取得的这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通过了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当月,由于管理不善,该批药品的5%被盗。2015年9月,丙公司在境内销售药品取得销售收入100万元。 (二)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为下列问题从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的答案。 6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四人草拟的公司章程中,不合法的内容为:
A.公司设董事会 B.公司不设董事会 C.李某担任监事 D.赵某为公司经理正确答案B